**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有:为了绕过贸易壁垒;为了获取战略性资源;为了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为了拓展发展空间,抢占国际市场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她和蔼地笑,那笑映衬出的美像月光洗出的棉絮纷扬,让我沐浴着轻柔。她说,你是梦使村唯一还有梦的孩子,你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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