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财产的划分主要是属于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思念依旧,夜未央。我对你深情的等待,你是否知晓?我对你不舍的守候,你能否感觉得到?此时的你,是否像我一样浓浓地牵挂着你?我对你越过千山万水的思念,你是否也一样深深地感应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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