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一般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流年的素笺,总有几笔叫人望眼欲穿,留白处总是最真最动人的画卷,半卷着西风的旧事,在十里桃花处,洋洋洒洒,绣着光阴的清浅,那半阙的清词总是留香在唇齿边,回眸处,那一壶春雪温润了谁的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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