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人员:一般情况下指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属于涉密人员。
2、《********守国家秘密法》第***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令第二十八号《********守国家秘密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些人贪婪地索取,牢牢的占有,舍不得"放弃"那原本可有可无的东西,却最终"放弃"了这原本不应放弃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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