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条内容: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理解:本条是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作用: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体现合同公*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等的合同内容,本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若不是眉间铺满了尘埃,你怎知道我以前等待。曾执子之手,与子成说,终只是浮烟。曾死生契阔,与子偕老,都只是无果。红尘深处,我应劫而来,抽身,却已是心痕累累;三界之内,你渡谁而去,落泪,错信三生石上缘。落寞的孤辰,乱了谁的发梢;三生的河畔,许了谁的流年。奈何桥上谁饮了那孟婆汤,刻下这悠远的思念。遗忘感伤!月老手中错绑的红线,苍涩了千年。似水流年,允我相思不尽。蝶花陨落,许你一世柔情;残缺了月圆,凄美了誓言,终是那一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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