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陈女士在挑选好鞋子之后付了款,仍应退换。 【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所以鞋店可以不予退换。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此陈女士可以退换鞋子,可以不退换、发展**委、用途和有效期限,对于促销类的特价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为由”拒绝承质量“三包”责任,而应按正常价格的商品承担退换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要求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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