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标准如下: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一段不被理解的爱情,需要的不是悲痛,而是时间,一段能够用来遗忘的时间。一颗被深深伤了的心,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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