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这是因为:**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单位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的眼泪顷刻间溢出眼眶,樱花飞舞,春雨问情,面对着你深情的双眸,热切的瞭望,我能懂,我明了。然,思绪仍在温柔的目光下摇摆,灵魂在深邃的天空下游离,我最终没能与你许下地老天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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