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司,清内务府所属机构。初名尚方司,顺治十二年改尚方院。康熙十六年改慎刑司。掌上三旗刑名。凡审拟罪案,皆依刑部律例,情节重大者移咨三法司会审定案。**刑罚,以慎刑司处断为主。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委署主事、笔帖式、书吏等员。所辖有管辖番役处,以内务府人员兼充司员,设番役四十人,正副头目各四人,担任缉捕案犯之事。
清朝只有十大**之说,并无七十二道**,清朝的**列举如下: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弹琵琶,抽肠,骑木驴。
南有乔木,不可休思,汉有游女,不可求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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