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中的“徒刑”是指:凡是受肉刑的犯人,都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执行劳役。
徒刑发展的三个时期:
1、西周时期:
商朝就已出现的徒刑,西周继承下来,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徒刑的管理**。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
2、秦汉时期:
秦代的徒刑与肉刑合并使用,汉初沿用秦制,仍继续使用墨、劓、刖、宫等残害犯人肢体的肉刑,其刖刑分为斩左右趾两种。汉文帝时实行刑制**,关于**的具体过程参见《**刑法史稿》第168至169页。**后废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
3、魏晋南北朝:
徒刑体系发展起来。《魏律》规定: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髡刑具体内容不详,但肯定属徒刑,共有十等之差。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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