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人民***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低于当地居民的*均生活水*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四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均生活水*的,由县级人民**予以补助。
第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七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八条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的各项助学**。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规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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